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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
河南省种子协会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其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
(二)选举(增补)或罢免理事及常务理事。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。
(四)决定终止事宜。
(五)讨论并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,通过提案和决议。
(六)可结合代表大会开展学术交流等活动。
(七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或四年(会员代表大会每届长不超过五年)。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经理事会决议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。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。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。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。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。
(七)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。
(八)制定内部管理和分支机构管理制度、办法。
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常务理事不得少于理事人数的1/3。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,情况特殊时,也可采用通信方式召开。
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。
(二)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,关心和参与本协会工作。
(三)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。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。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。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如确需超过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每届任期四年。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任期不得超过两届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。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。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。
(三)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<